第一條
為維護本社區所有住戶之安全、財產之安全,特訂本用電規定。
第二條
各住戶與商家均不得超負荷用電,或任意裝設室外電線電纜。
第三條
本社區公共設施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條
各住戶與商家均不得私自接用公共用電,私接公共用電管理委員會得逕行對行為人提出偷竊及竊電告訴併要求行為人支付社區新台幣壹萬元做為電費補償款。
第五條
因私接公共用電造成本社區電力負載異常而導致任何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社區(含住戶)財產損失,行為人應負民、刑事及所有賠償責任。
第六條
非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及電力公司之安全檢查,不得私自擴充電力負載容量。
第七條
住戶外出就寢前應確實檢查各項電氣(器)品,並關妥開關,以維持安全。
第八條
以上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增修及公告實施。
電力使用規定第四條私接公共用電屬偷竊及竊電行為法源依據;
> 依據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竊取動產者,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