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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出售管理辨法

中和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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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修訂次別:0代表第一次公告)

修訂次別:0 通過日期:2003-12-28
通過單位: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紅色字體為最近一次修訂之條文

🔵 藍色字體為公告試行待區大追認

第一條11222

凡在本社區張貼招租(售)廣告者,依公告欄使用管理辦法,經服務中心之核准,並於廣告物上加蓋管理委員會之公告戳章後,並註明公告起訖日期並繳費後始得張貼。

第二條

經核准張貼之廣告單不得任意張貼於本社區大廈內外(含私有房屋之可見部份),以維本社區整潔、美觀與形象。

第三條

在公佈欄張貼之廣告物,應依本社區訂定之「公佈欄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條

租賃合約簽訂後,應即通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辦理承租戶資料登記表(如附件九),並在結清管理費及應付費用後始得辦理遷入手續。

第五條

房屋出售後屋主或代銷之房屋公司應主動通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並應繳清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之後,本社區才同意讓新購戶至管理中心辦理各項遷入手續,若因原屋主未完成各項應完成的手續,造成之任何損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不負任何責任。

第六條

承租(購)戶應遵守本社區一切管理制度與規章,本社區之管理制度與規章應隨同所有權之移轉,對新租(購)戶產生同等之約束力。

第七條

租賃合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屋主應即刻出具證明,至本社區管理處登記,並結清管理費及應付費用後,俾社區管理處通知安全管理組放行遷出。

第八條

出租之房屋,屋主僅可領用一張門禁卡,其餘門禁卡一律由管理中心依門禁卡管理辦法統一保管。若原為自住而變更為出租使用時,原領用之門禁卡屋主僅可保留一張,其餘應繳回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第九條

租賃期滿,屋主必須依門禁卡使用與管理相關規定,向原承租戶索回門禁磁卡,若未索回,一律依門禁卡使用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租賃期滿,承租戶應依門禁卡管理辦法至管理中心繳回門禁卡,若有繳交保證金時,一併無息領回保證金。

第十條

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不得辦理遷入及遷出。

第十一條

本社區屋主應本善良風俗,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從事不當行業者,如有違者一經發現應即退租,以保本社區之高品質善良風俗。

第十二條

承租戶應督請屋主清算遷入前所積欠之所有管理費後,始得辦理遷入登記手續。否則若因欠繳管理費造成權益之損失,由承租戶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以上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增修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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