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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欄使用管理辨法

中和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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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修訂次別:0代表第一次公告)

修訂次別:0 通過日期:2003-12-28
通過單位: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紅色字體為最近一次修訂之條文

🔵 藍色字體為公告試行待區大追認

第一條 使用範圍

一、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公共事務之宣導、公告、通知等事項。
二、社區公益事務,如提供工作機會、公益性質非營利資訊等事項。
三、住戶對外訊息之傳播,如房屋出售、招租、托嬰等事項。
四、廠商對產品之促銷宣傳、廣告、招攬等事項。

第二條 使用版面

每一版面規定:長度30公分、寬度21公分(即A4影印紙張之規格)為一使用單位,不足使用者可申請二個或四個(使用單位)合併使用。

第三條 收費方式

依本規定第一條之使用範圍分類規定:
第一及第二項一律免費使用。
第三項每一使用單位酌收新台幣五十元整。
第四項每一使用單位酌收新台幣一百元整。

第四條 使用期限

一、非收費性:有時效者逾期即止,無時效者由管理委員會視情況處理。
二、收費性:一律以七日為限(含例假日),如需延期使用者,應於三日前提出申請,並依規定標準繳費。
三、期限不足使用時,應依申請之程序再申請張貼。

第五條 申請程序

凡有需要使用本社區公告欄張貼廣告者,請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行政組提出申請,經管理委員會審查合格者,擇期張貼。

第六條 內容審查

一、對有傷風敗俗或違反法令、煽動群眾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以及所有競選宣傳物品,一律禁止張貼。
二、經審查合格之廣告,均需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加蓋「准予張貼,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之戳章後始准張貼,期滿後由社區總幹事派員收回銷毀,一律不予保留,請自行保留原稿。

第七條 注意事項

一、公佈欄使用後,如有未經核准任意張貼者,本社區服務中心將嚴格取締,以維環境之整潔美觀。
二、如有違規將廣告任意張貼或散發者,一經發現,本社區管理處除立即予銷毀外,並送環保單位究辦。

第八條 附則

以上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增修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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