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本辦法係依本社區規約第22條、第25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依職權增修相關辦法後公告週知。
通則
第一條
公共設施內部設備皆屬公共財產,使用人不得任意攜走、污損、破壞或據為已有,倘有不正常使用致損壞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公共設施清潔日訂於每週一上午8點至下午5點,清潔日不開放申請使用,如週一逢國定假日、補假或政府機關公告放假日,清潔日則延至假期結束次日。
第三條
公共設施依開放使用的型態區分如下
一、限定使用型:如貴賓室、媽媽教室、電影院(設於一樓)
以公務使用為主,平時不開放住戶自由使用,但社區住戶可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至管理中心辦理申請,經核准後使用。
二、獨佔使用型:KTV室(設於地下一樓)
開放時間住戶自由登記使用,僅限登記使用的住戶使用,非經登記使用人同意,其他人不得要求共同使用。
三、開放使用型:茶藝館、兒童圖書室、兒童遊戲室(設於一樓)親子閱覽室、韻律教室、健身房、桌球室、撞球室(設於地下一樓)
開放時間由住戶自由登記共同使用,不得主張其他人不得共同使用。
第四條
社區住戶使用獨佔使用型及開放使用型公共設施均須扣除使用戶號的公共設施點數,公共設施點數用完或不足時,若要繼續使用則必須支付費用。
第五條
各戶公共設施點數發放要點如下: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社區大樓的共用部分,以及共用部分的相關修繕、管理和維護支出,應由公共基金或根據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的共用部分比例分攤,社區管理費之收費標準亦建立在此基礎之上,故公共設施點數發放原則同樣比照辦理,依照各戶坪數採無條件進位後加一點方式計算(例如30.25坪以31+1坪計算)發放點數。
二、每月16日依社區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費繳費記錄核算上一月管理費是否完成繳費,完成繳費則給予公共設施使用點數1點/坪,若未完成繳費,須待繳費完成後才予以核發點數。
三、公共設施點數發放一律採戶號歸戶,租賃戶點數的使用同樣是採戶號認定,除符合第二十四條所述情況,不接受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權利的認定或規範,租賃戶公設使用點數的使用權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約定與管委會無涉。
四、公共設施點數使用時預設以區分所有權人姓名進行驗證,區分所有權人可至管理中心登錄「專用碼」(類似密碼)作為驗證依據,非區分所有權人或符合第二十四條情形,不接受辦理「專用碼」登錄。
五、公共設施使用時數預先扣除15分鐘緩衝時間後再計算扣點數,自費或是點數不足時以20元/點計算應付費用。
六、公共設施使用點數當月未用完不予保留或累計。
七、公共設施使用點數可以辦理移轉贈予其他戶號使用,移轉時雙方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親自至管理中心辦理,不接受委託代辦以避免爭議。
八、公共設施點數移轉(轉出或轉入)之點數按本條第六款處理。
九、同時違反多項規定時,扣點點數以累計方式計算。
十、因違反規定之扣點數,如當月點數不足時,扣點數保留繼續扣點至零為止。
第六條
公共設施開放時間如下:
一樓公共設施:每日上午9點至晚上9點。
地下一樓公共設施:每日上午6點至晚上11點(KTV室除外)。
KTV室:每日上午9點至晚上11點。
第七條
公共設施申請使用方式如下:
一般:限定必須是社區住戶,非社區住戶不得登記使用(借用),但在社區住戶登記使用(借用)後共同進入使用的親友不在此限。
申請人必須親自參與使用公設,如有出面代為登記後由其他住戶使用的情況,一經發現將對登記住戶扣除公設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專用:社區住戶如有使用需求,應於使用日前7至10日內填具「中和市花園廣場公共設施使(租)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依規定流程向管理中心提出「專用」申請,提前或逾期均視為申請無效。
第八條
除因社區活動舉辦之需要外,公共設施內嚴禁烹煮食物,儘限攜帶熟食進入食用。除茶藝館可以速食餐點(如麥當勞之類的速食或披薩類速食)進行小型的聚餐形式活動外,其餘公共設施則除經申請同意的情況下,均不得以此聚餐形式活動使用,違反規定者經調閱監視器確認,將發函通知違反規定之住戶後,扣除公設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第九條
使用公共設施後應將垃圾、廚餘…等自行攜回處理,不得留置於公共設施內,違反規定者經調閱監視器確認,將發函通知違反規定之住戶後,扣除公設使用點數2點做為處罰。
第十條
使用公共設施時若有移動內部設備或(如桌、椅…等),必須在使用過後回復原狀,違反規定者經調閱監視器確認,將發函通知違反規定之住戶後,扣除公設使用點數2點做為處罰。
專用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以專用方式使用「開放使用型」或「限定使用型」公共設施之申請人必須為居住於本社區且有正常繳交管理費之住戶始具有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人必須實際全程參與申請時段的活動,嚴格禁止代申請方式使用,如有發現申請人未實際全程參與申請時段的活動,將禁止申請人(該戶)申請專用方式六個月。
第十三條
申請人必須親自填具申請單並簽名;申請單須經:1.承辦(管理中心)、2. 職務委員、3.財務委員、4.監察委員、5.副主任委員6.主任委員等依序簽核核准後始為完成,否則一律視為無效,不得出借該場地。
第十四條
每日限申請使用一個時段(不得分次,每個時段視為一次),一張申請單限十次以內為限,期滿後如要繼續使用,須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使用以開放時段為限。非假日期間19:00~22:00時段每週至少保留2天不開放專用時段之申請,以供其他住戶使用,假日全天僅限提供四個小時(所有申請採累計時數)為專用時段。
第十五條
申請人作為營業使用時,須確實述明向其他共同使用人的收費情況,若有不實填報經查屬實時,將追繳同一申請人過往申請記錄要求補繳,不得有異議。
第十六條
申請人須詳實填寫參與使用公共設施之人員是否有非本社區住戶,以利管理中心及保全人員掌握人員出入狀態,並加強人員進出管制維護社區居家安全。
第十七條
對於參與使用公共設施之人員有非本社區住戶時,申請人應主動協助並引導非本社區住戶進入社區並遵守社區出入規範,若發生違反社區安全或安寧等情事,申請人除應負相關連帶責任外,同時得取消申請並沒入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如有非社區人員參與使用公共設施時,管理中心應在完成申請後,將申請單影本明顯標示使用時間,交由保全組長簽收後,送交各哨所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場地使用費應於使用前至管理中心繳清當次費用並取得收據,由管理中心人員將申請記錄登載於社區資訊管理系統,必須社區資訊管理系統有登載才可借用場地鑰匙,如有繳費但無登載記錄,請持收據要求管理中心人員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申請專案之場地,如果與管理委員會舉辦之活動衝突時,一律以管理委員會辦理之活動為最優先,其他情況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處理,原申請的時段可至管理中心辦理退費或另外擇期辦理。
一般使用登記
第二十一條
社區住戶要使用公共設施,應先至管理中心向保全人員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須提供戶號、使用人有效證件及使用人連絡電話,完成登記始可取得場地鑰匙進入使用,場地鑰匙請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負照價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共設施一律不接受國小六年級(含)以下兒童辦理借用。
第二十三條
未登記的住戶不得進入使用公設或要求使用場地中的住戶協助開門進入使用公設,如有違反規定經住戶舉報且取得現場錄影證明後,委員會將發函通知該住戶,並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違規處罰。
第二十四條
辦理公共設施使用登記時,管理人員將會要求提供登記戶號的區分所有權人姓名或自設的公設使用碼做為資料驗證,以確認能正確的扣除點數。
第二十五條
如拒絕或未能提供正確的區分所有權人姓名或公設使用碼進行驗證,管理人員將拒絕登記使用公設。如果使用人同意改以付費方式使用時,則可繼續辦理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承租戶請自行與出租人接洽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姓名,以免影響使用公設的權益。但若該房屋每月管理費係由承租戶支付,可提供租賃契約及繳費收據證明後,由管理中心協助處理。
收費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設施申請以專用方式使用時的專用時段時間限制、分類及收費基準:
一、公共設施以申請專用方式使用時,一律以繳費方式申請,不接受以公共設施點數折抵,且管委會保留是否同意以專用方式借用的權利。
二、申請目的為住戶自用:
1.申請後自己個人(一個人)或親友共同使用,且申請人本人必須實際全程參與。
2.參與使用人以相互聯誼性質為主,無以任何形式招生及任何的收費或其他商業行為。
三、申請目的為營業使用:
1.申請人向參與人員收取費用或參與人向特定人或單位繳交費用。
2.活動目的在於推廣產品、銷售、訓練…等任何商業型式的活動,不論是否有收費均屬之。
3.除管理辦法另有規定之外,專用方式使用一律按下表收費。
| 時段/分類 | 非假日 | 假日 | 非假日 | 假日 |
| 19:00~22:00 | 其他時段 | |||
| 住戶自用 | 100元/時 | 200元/時 | 50元/時 | 100元/時 |
| 營業使用 | 300元/時 | 400元/時 | 150元/時 | 250元/時 |
| (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
四、專用方式使用規範
1.活動內容可包含商業行為,但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或有任何安全上之疑慮。
2.場地外不得布置活動相關識別物品,場地內則不予限定。
3.動場地內若有佈置,結束後須負責復原,若未復原由本社區指派人員清除時,申請人須支付清潔費1500元。
4.如有發現違反申請書記載內容的情況,管理中心得立即要求停止活動進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五、超時使用收費
1.申請公設專用應按照申請時段準時歸還,避免影響其他住戶使用。
2.如有超時使用,按照下表收費,超時費用應於歸還公設時完成繳費,如有連續三次超時歸還,將取消申請專用資格一個月。
| 時段/分類 | 非假日 | 假日 | 非假日 | 假日 |
| 19:00~22:00 | 其他時段 | |||
| 住戶自用 | 50元/30分 | 100元/30分 | 25元/30分 | 50元/30分 |
| 營業使用 | 150元/30分 | 200元/30分 | 75元/30分 | 125元/30分 |
| 不足30分鐘以30分鐘計) | ||||
第二十八條
限定、獨佔使用型公共設施申請時段、分類及收費基準
一、KTV(卡拉OK)室
不接受以定期預訂方式申請使用,每次登記申請以2小時為限。
1.KTV室借用時必須以借用登記當時時間做為起始借用時間,不接受預訂時間登記。
2.在KTV室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得接受一組預訂,且預訂時間必須緊接上組使用結束時間為起始借用時間,如不符合此種情況即不接受借用登記。
3.為避免KTV室被故意佔用,同組使用人(將以KTV室內攝影機為依據)不得輸流辦理借用登記。
4.依使用時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5.每次每小時扣3點,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6.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7.申請使用時間到達後,如後續無其他人申請借用,原申請人要繼續使用時得繼續使用,但延長使用期間如有其他住戶要登記使用,經管理人員通知後必須於十分鐘內辦理歸還,如拒不歸還,將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二、貴賓(VIP)室
限非營利商業活動人數在十人以上時使用,每日限申請乙次,每次使用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申請人每次需收取清潔管理費400元。
三、媽媽教室
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電影院
1.以社區公眾活動或管理委員會公務使用為主,住戶辦理公益團體大型並且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使用用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1)公益非營利性活動。
(2)參加人數在40人以上,對象以住戶為主(可包含非住戶,但不可全為非住戶)。
(3)使用時間在3小時以內
按次收取場地費500元整,超過3小時以上收取1000元整;活動單位須預繳活動保證金1000元整。
2.住戶需要大型活動場地並且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使用用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1)住戶聯誼活動不涉及任何營利性活動。
(2)參加的人員全部均為住戶,參加人數在40人以上。
(3)使用時間在2小時以內
按次收取場地費400元整,逾時每小時加收250元整。
參加人員如發現有非社區住戶時,管理中心須要求立即停辦。
3.使用電影院若有播放影片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違反法令規定而涉及任何民刑事責任時,由申請人負責,概與本委員會無關。
4.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日期間隔必須在60天(不含)以上。
5.不接受含有營業、商業活動及任何長期、定期的借用申請。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延長使用場地時間,應於使用結束後立即繳清延長使用的費用,如結束使用時間管理中心人員已下班,申請人應於次日主動至管理中心繳清費用。
第三十條
開放使用型公共設施收費基準
一、茶藝館
1.配合茶藝館現有茶藝桌數量,以6組為上限,如果使用人數已滿,將暫停使用登記。
2.申請人限制僅能使用一張茶藝桌,如有需要使用一桌以上(三桌為上限),可事先於申請時提出,使用超過一張茶藝桌,公共設施使用點數將以使用桌數加計扣點。
3.未依申請借用桌數而佔用其他茶藝桌,經住戶檢舉及現場錄影證明確認後,將發函通知該住戶,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4.依「使用時數及使用桌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5.每桌每小時扣2點,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按桌數計算)
6.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二、兒童遊戲室
1.兒童進入兒童遊戲館必須有家長或成年人陪同,並請自行注意兒童使用設施的安全。
2.依規定辦理借用及歸還不扣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3.沒有公設使用點數時將不借用。
4.未依規定辦理借用,經調閱監視器確認後,將扣使用點數1點。
三、兒童圖書室
1.兒童進入兒童圖書館必須有家長或成年人陪同,並請自行注意兒童使用設施的安全。
2.依規定辦理借用及歸還不扣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3.沒有公設使用點數時將不借用。
4.未依規定辦理借用,經調閱監視器確認後,將扣使用點數1點。
四、親子閱覽室
1.同戶號使用人除人數較多(同戶號超過4人)的原因外,請合併使用一張閱讀桌。
2.場地使用人多時,不得拒絕其他場地使用人併桌使用閱讀桌。
3.違反1、2項規定者,經住戶檢舉及現場錄影證明確認後,將發函通知該住戶,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4.依「每戶使用時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5.每小時扣1點,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6.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五、健身房
1.配合健身房健身設備數量,使用人數以8人為上限,如使用人數已滿,將暫時停止使用登記。
2.健身房不接受國小以下兒童進入使用,若有家長陪同則不在此限,請陪同家長自行注意各項器材的使用安全。
3.家長帶國小以下兒童進入使用健身房,若家長自行離開獨留兒童在健身房時,保全人員得強制要求兒童離開,以避免發生不可預期的危險,並且將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4.依「每戶使用人數與使用時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5.每小時扣2點,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6.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7.社區住戶有以身體復健為目的使用健身房設備特別規定:
A.使用者須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且有醫生證明須長期復健。
B.必須由登記之使用者本人且以身體復健為目的使用健身房設備。
C.持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登記效期為1年,每年依規定完成登記者,使用健身房以2小時為限,每次扣1點。
D.登記人必須簽立健身房安全使用同意書,使用者了解健身房設備均具有一定的安全性風險,使用健身房設備須自負使用安全之責任,如有發生任何意外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社區或管理委員會負賠償責任。
E.使用健身房設備需有家屬陪同,且陪同家屬須全程在場同進同出。
F.陪同家屬如僅為陪同照顧使用者使用健身房設備,期間不使用、佔用任何健身設備(以監視器影像為準),則不計使用點數。
G.若有使用健身設備同樣以2小時為限,每次扣1點(以1人為限),但若未與使用者本人同進同出時(以監視器影像為準),視同一般使用,依管理辦法規定扣點。
六、韻律教室
1.依「每戶使用時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2.每小時扣2點,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3.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七、撞球室
1.配合撞球桌設備數量,使用人數以2組為上限,如使用人數已滿,將暫時停止使用登記。
2.登記使用以使用一張撞球桌為原則,如果人數較多需同時使用二張撞球桌時,必須於登記時提出並完成登記,否則同組人不得同時使用2張撞球桌,未依規定使用,經住戶檢舉及現場錄影證明確認,將發函通知該住戶,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3.依「每戶使用時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4.每小時扣2點/桌,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按桌數計算)
5.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八、桌球室
1.配合桌球桌設備數量,使用人數以2組為上限,如使用人數已滿,將暫時停止使用登記。
2.登記使用以使用一張桌球桌為原則,如果人數較多需同時使用二張桌球桌時,必須於登記時提出並完成登記,否則同組人不得同時使用2張桌球桌,未依規定使用,經住戶檢舉及現場錄影證明確認,將發函通知該住戶,扣除該戶公共設施使用點數5點做為處罰。
3.依「每戶使用時數」時數扣除公共設施使用點數。
4.每小時扣2點/桌,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1小時後改採30分鐘計點,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按桌數計算)
5.自費或點數不足,以20元/點計算收費。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開放使用型公共設施開放使用期間,有下列情形況且相同情況達三次(含)以上時,管理中心得要求使用人離場並予以記錄戶號資料並依規定1個月內拒絕該使用人戶號申請使用。
1.以任何理由、方法或干擾作為而影響其他住戶共同使用的權利。
2.未經申請即主張專用而影響他人使用時。
3.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者。
4.經公告在案的專用時段,佔用場地且不聽勸導離場,影響專用申請人使用權益。
第三十二條
開放使用型公共設施嚴格禁止社區住戶出面登錄借用後即離開申用現場而由其他非社區住戶繼續使用,若發現此一情況時,管理中心應立即制止,並要求非社區住戶離場,並登錄戶號備查,相同情況達三次(含)以上時,管理中心應依規定1個月內拒絕申請使用。
第三十三條
住戶經申請核准以專用方式使用公設時,如發生違反專用規定者,申請人必須繳納500元罰款,並且管理中心應於處理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提出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申請專用之申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法迫使其他住戶讓出場地,若有此情形且查證屬實,管理中心須要求申請人立即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且一年內暫停該申請人或該團體中的任何住戶申請公共設施使用權利。
其他
第三十五條
若社區公眾或公務活動場地使用與住戶申請時程相衝突時,應先與申請人協調,協調未果時得依下列優先排序處理場地使用權利的問題:
第一優先:場地使用為非營利方式使用。
第二優先:社區公眾或公務活動。
第三優先:場地使用為營利方式使用。
但若社區公眾或公務活動有相當的重要性且沒有其他替代場地時,委員會得優先使用之。
第三十六條
公益性團體於公共設施內(不含電影院)舉辦非營利活動且活動參加對象以本社區住戶為主時,並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公告後,可不須支付任何費用,但造成設備的損失或環境的破壞,相關費用仍應由主辦單位負責支付。
第三十七條
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如需取消已申請專用時段的使用,應於三天前(不含)至管理中心提出,請管理中心重製使用公告,申請人未於三天前(不含)事先提出取消,申請人仍應繳交當次的清潔管理費。
二、申請單經申請核准通過後,管理中心應辦理公告通知全體住戶週知。
三、申請人取消管理中心亦應辦理公告,公告時須以原公告樣式採用標註取消的方式處理,方便其他住戶能清楚瞭解公共設施的專用申請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通過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公告的公共設施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