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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服務人服務守則

中和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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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修訂次別:0代表第一次公告)

修訂次別:0 通過日期:2003-12-28
通過單位: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紅色字體為最近一次修訂之條文

🔵 藍色字體為公告試行待區大追認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服務規則依規約第五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社區之管理服務人執行職務,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相關法令等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服務規則。

第3條

管理服務人之職責如次:
1、本社區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2、本社區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3、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4、本社區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5、本社區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第4條

本社區之管理服務人指於本社區提供服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保全公司、清潔公司、機電消防公司之服務人員。

第二章 總幹事職掌

第5條

總幹事銜管理委員會之命令,負責下列事務:
1.執行與督導本社區管理中心各項事務。
2.管理與督導本社區之行政事務、清潔維護、設備機電維修、警衛工作督導、園藝事務等。
3.處理各項規約執行時所產生之手續事務。
4.保管監視系統、消防系統、供水排水系統、發電機系統、電信設備、電梯等竣工圖副本、保證書及定期保養紀錄。
5.草擬本社區年度工作計畫書及歲入歲出預算表。
6.執行本社區之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
7.行政工作之處理、協調、分配、執行。
8.管理費之收取及財務統計、呈閱。
9.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比例、住戶資料、車位使用人資料等之建檔。
10.警衛、機電工作日誌之審閱、處置、轉呈。
11.住戶違規事項之協調、制止、告發及處理。
12.住戶有關社區公共維修案或公共設施使用之申請及建議事項等處理。
13.諮詢服務。
14.緊急事故處理及呈報。
15.警衛人員、清潔人員、其他服務人員之工作督導或考核。
16.其他依規約、管理規則、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指示等事項處理。

第6條

總幹事應每日核閱警衛、機電等工作日誌,每星期呈送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閱後,每月月底彙整存檔備查。

第7條

總幹事應督導或協助財務人員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擬訂新年度工作計畫草案、編列歲入歲出經費預算草案,呈主任委員核閱,並送管理委員會審查討論後,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第8條

總幹事應督導或協助財務人員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列工作經費決算書草案,呈主任委員核閱,並送管理委員會核備。

第三章 管理服務人員之職責

第9條

管理服務人員除行政人員外值勤時應穿著制服,並依規定配掛裝備,以發揮值勤之功能。

第10條

管理服務人員受管理委員會及總幹事之指揮調度,應隨時保持聯繫,如發生狀況,並應相互支援。

第11條

管理中心應與大樓臨近醫療、情治、消防等單位保持密切之聯繫,以便緊急狀況之應變處理。

第12條

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將每日值勤之重要事項,記錄於工作日誌內,逐日呈送總幹事核閱。

第13條

管理服務人員之職責:
1.管理社區人員、車輛進出事項。
2.管理住戶遷入、遷出事項。
3.監視可疑人物及危險物品之進出。
4.協助總幹事處理住戶糾紛的協商、違規事項的制止、告發及處理。
5.協助總幹事督導清潔人員、消防維修人員、機電維修人員等事項。
6.信件、報紙的代收或分送。
7.其他依規約、管理規則、管理辦法規定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之工作。

第14條

中控設備發生異常信號時,值班人員必須先確認異常種類。並依下列步驟處理:
1.火災異常警報:警衛人員應迅速到達出事地點了解情況是否誤報或其他人為因素等。如發生火災應立即通知消防單位及住戶,視火災狀況使用消防設備滅火或協助住戶逃生。
2.停電異常警報:視停電原因通知機電人員或台電公司修護中心處理。
3.停水異常警報:視停水原因通知機電人員或自來水公司修護中心處理。
4.機電設備異常警報:視機電設備異常狀況通知維修廠商或機電人員處理。

第15條

本社區如遇火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時,總幹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防災計畫之規定,積極疏散住戶,參與救災等事務。

第四章 水塔之清洗

第16條

本社區之水塔每年至少清洗二次,由管理委員會委託合格、優良之廠商負責水塔清洗工作。

第17條

除於清洗時間外,各棟之上(下)水塔(水池)維修蓋需蓋上並上鎖管理。

第18條

水塔清洗前二日,應公告住戶儲水備用。

第19條

進行水塔清洗時,工作人員需一人以上於塔外隨時監工;遇狀況立即處置搶救。

第20條

進水塔前須確實瞭解抽水馬達以確實達到斷水狀態;並作漏電檢查以維工作安全。

第21條

工作人員需著個人防護衛生用具。進入水塔工作人員需戴頭套燈;腰繫安全帶或輔助索,並於塔內工作40至50分鐘,出塔休息十分鐘。

第22條

清洗前與清洗後均需作水質檢測並出具檢測證明。

第23條

清洗水塔之人員應由清洗廠商自行投保意外險;本管理委員會不負責投保意外險。

第五章 定期消毒

第24條

本社區每年定期消毒至少三次,由管理委員會委託合格、優良廠商負責消毒工作。

第25條

進行消毒前二日,管理委員會應公告消毒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26條

消毒工作以平時上班時間實施為主。

第27條

消毒時應為空間密閉,經一至二小時,方可用通風設備,使其散清。切勿消毒期間進入消毒區,在未徹底通風前亦切勿進入消毒區。

第28條

消毒前各住戶如有飼養動物者,請提早帶走,消毒後一天方可帶回,以確保飼養動物安全。

第29條

消毒工作期間,如有閒人闖入:須立即停止消毒並協助該人員離開現場,方可繼續消毒。

第30條

消毒區各進出入口處應明顯張貼消毒警告字語以防止他人闖入。

第六章 附則

第31條

總幹事、事務及專業人員、警衛人員或清潔人員如因業務疏失或違反法令、規約或不遵行管理委員會事項,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勸導不聽者,合約專業管理公司應即撤換,慎選適當人員接任。如因此照成本社區財務或其他損失,應由合約專業管理公司負賠償責任。與合約專業管理公司之其他合約條款授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第32條

本管理服務規則連同社區規約訂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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