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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進出管制規定

中和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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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修訂次別:0代表第一次公告)

修訂次別:0 通過日期:2003-12-28
通過單位: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紅色字體為最近一次修訂之條文

🔵 藍色字體為公告試行待區大追認

第一條

本社區之住戶應使用社區互助管理委員會統一製發之感應磁卡進出本社區之任一大門或停車場,嚴禁借用或拷貝,進出所有社區大門應隨手關門,以維護居家安全。

第二條

警衛值勤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監控本社區所有出入口、大門、或車輛進出狀況,由目視或管制中心、中央控制室、中央監視系統監看各處,各點乃至全面動態。

第三條

嚴禁推銷、勸募、化緣、傳教、販賣等有商業行為及閒雜人等進出本社區,以免侵擾住戶之安寧,並防歹徒冒充混入。

第四條

嚴禁易爆、易燃、違禁、危險性等化學物品存放或攜入本社區,必要時警衛人員得對物品之進出,實施全面性之檢查。

第五條

住戶搬家或大型物品一律由中正路839巷社區側門進出,惟仍需向警衛室報備登記,警衛人員有向住戶詳加查證之需要。

第六條

訪客來賓請一律由中正路大門進行,且必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已作廢之身分證明文件無效),向服務台值勤人員辦理訪客登記並質押證件,待值勤人員通報受訪者允許接見後,始得換證(來賓證或通行證)進入本社區。

第七條

訪客離去時,應將來賓證或通行證繳回服務台換回原押證件始得離去,若將來賓證或通行證遺失,應填具保證切結書及賠償每張來賓證或通行證新臺幣伍佰元正,方得離去。

第八條

訪客未帶身分證明文件來訪時,經受訪住戶之同意,得由受訪者親至服務台帶領,並由受訪者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換發來賓證或通行證,始得進入本社區;其離去時若未繳未繳回來賓證或通行證,受訪者應負責追回來賓證或通行證,並填具切結書及負賠償之責任。

第九條

隨住戶來訪之訪客,住戶應主動協助訪客辨理登記換證手續;若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時,得由受訪者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換發來賓證或通行證,始得進入本社區;其離去時若未繳未繳回來賓證或通行證,受訪者應負責追回來賓證或通行證,並填具切結書及負賠償之責任。

第十條

若住戶訪客過多,可允許辦理登記並質押其中一人證件,但需同時註明拜訪之訪客人數,待值勤人員查明受訪者允許接見後,始得換證(來賓證或通行證)進入本社區,訪客離開時,經由警衛安全人員清點訪客人數無誤後,始可換回證件離開。

第十一條

本社區住戶磁卡,由管委會視需要辦理換卡,換卡時採以舊證換新證方式辦理,並重新編定密碼以維進出人員之管制,門禁磁卡之發放原則,依住戶磁卡發放暨管理辦法實施。

第十二條

對可疑之訪客應追蹤並記錄其車號、年齡、衣著及相貌特徵。

第十三條

警衛人員應於最拉時間之內認識本社區全體住戶,以便出入管制。

第十四條

新進警衛值勤人員或不常往來之職員,值勤人員因生疏不能確定是否為本社區之業主或住戶時,值勤人員得要求業主或住戶出示證明文件;為本社區全體及住戶個人之生命、財產之安全,請各業主、住戶不惜煩勞,鼎力相助,惠予配合。

第十五條

警衛人員值勤時應整肅儀容,依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並依規定佩掛裝備,以達嚇阻之效果。,

第十六條

本社區全體業主及各住戶,應養成隨手關門之習慣,謹防宵小之侵入。

第十七條

警衛人員每日勤務交接應落實,門廳、走道等公共照明應按時段開閉,並依規定填寫值班目誌及報表送呈業主。

第十八條

值勤人員應嚴禁野狗、野貓等進入社區,如有闖入,立即驅離。

第十九條

本管制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之,修改審議時授權管委會會進行公告與實施,得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辦理追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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