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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支出管理實施細則

中和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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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修訂次別:0代表第一次公告)

修訂次別:0 通過日期:2003-12-28
通過單位: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紅色字體為最近一次修訂之條文

🔵 藍色字體為公告試行待區大追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社區各項常態與非常態財務之動用與支出,並明確定義核准權限與支付程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常態性財務動用與支出規範

第二條 常態性支出定義

凡為支應或維持社區一般性之管理活動所需,且為必要性之支出項目。

第三條 常態性支出項目

一、支付大公水、公電之費用。
二、支付社區保全、清潔之費用。
三、支付社區各項公共設施、設備之定期保養費用。

第四條 常態性支出之支付

一、每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會計人員應整理相關常態性支出之項目,作成支付憑單並附上相關文件後,交付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依序簽核。
二、主任委員簽核後,會計人員應將簽核後之憑證交付財務委員開立取款條及付款支票,送交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依序用印。
三、開立之支票一律劃線、填寫抬頭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四、每月五日前會計人員通知相關廠商領取支票。
五、相關款項之領取必須由廠商派人領取,不得由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管理中心相關人員代領或轉交。

第五條 常態性支出之付款簽核流程說明

常態性支出之付款簽核流程說明

第六條 支出憑證

付款憑證包含廠商開立之收據、發票,取款條存根、支票影本等相關可資證明之各種文件均應齊備,並責由管理中心妥善歸類保管。

第三章 非常態性財務動用與支出規範

第七條 非常態性支出定義

包含管理中心辦公用具、社區運作所需之消耗性物品及社區自辦之小型修繕工程等非固定性公共支出。

第八條 管理中心事務性費用支出規範

管理中心需要之辦公及雜項用品等之採購依此條例辦理之。
一、每月定期檢視所需之各項辦公事務消耗性用具及雜項用品之狀況。
二、辦理採購前必須經過至少二家以上廠商的詢價或比價,並應將比價或詢價結果作為辦理核准程序之必要檢附文件。若已有固定配合廠商則僅需提供廠商報價。
三、每月十日前提報辦公事務用品需求清單(如附件十四),依採購金額提交相關委員備查與核准。
四、預估性計畫採購項目,如墨水匣、碳粉匣等,須註明上次採購日期等相關資訊,以便相關委員查核。
五、必須在相關資料送交相關委員備查與核准後,才可進行採購相關作業。
六、管理中心辦公事務費用簽核流程說明。

管理中心辦公事務費用簽核流程說明

七、高單價之消耗性事務用品(如墨水匣、碳粉匣…等)可採用預計可用月數之方式,按月提列方式計算。

第九條 社區公共設施臨時性維修(護)費用支出規範

一、下列項目應建立適當之庫存,以因應臨時性需要。
No.項目規格安全量備註
            
            
            
            
            
            
            
二、每月五日前提報庫存品之庫存清冊(如附件十五),提交管理中心轉委員會核備。
三、辦理採購前必須經過至少二家以上廠商的詢價或比價,並應將比價或詢價結果作為辦理核准程序之必要檢附文件。
四、維修用品採購應依採購金額之總額,由相關人員填寫採購單後,經總幹事簽名後,送交相關委員備查或依核決權限規定核准。
五、必須在相關資料送交相關委員備查及核准後,才可進行採購相關作業。
六、臨時性緊急需求,可先以電話通知相關委員,說明需求狀況後,可事後補辦核准程序。
七、社區公共設施臨時性維修(護)費用簽核流程說明。

社區公共設施臨時性維修(護)費用簽核流程說明

第十條 非常態性支出之付款簽核流程說明

非常態性支出之付款簽核流程說明

第十一條 付款憑證

付款憑證包含廠商開立之收據、發票,取款條存根、支票影本等相關可資證明之各種文件均應齊備,並責由管理中心妥善歸類保管。

第四章 社區基礎建設相關財務支出規範

第十二條 計畫性社區基礎建設

一、凡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之基礎建設提案及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之年度社區建設計畫均屬於計畫性社區基礎建設。
二、計畫性社區基礎建設,除相關權責委員會為計畫之當然負責人外,管理委員會應同時指派必要之協助委員協助計畫的推動。
三、計畫性社區基礎建設,責任委員必須提出包含下述各項計畫:
A.執行計畫:提供包含計畫執行內容、執行範圍及執行之方法。
B.採購計畫:採購規範、工程合約書。
C.配套計畫:如相關之各種管理辦法。
四、計畫性基礎建設計畫完成後,提交管委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辦理發包等相關作業。
五、工程完工後,廠商須提交工程完成通知書予管委會,並由責任委員於管委會提出執行報告,並組成工程驗收小組後,通知廠商驗收日期辦理驗收相關事宜。
六、於驗收完成後,相關委員應於驗收報告簽名後連同相關資料,提交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審核。
七、審核後財務委員開立工程款支票後,連同驗收報告,交付監察委員、主任委員依序用印後,交由管理中心通知廠商領款。相關款項之領取必須由廠商派人領取,不得由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管理中心相關人員代領或轉交。

第十三條 計畫性基礎建設工程付款辦理及簽核流程說明

計畫性基礎建設工程付款辦理及簽核流程說明

第十四條 一般性社區基礎建設

委員提案辦理及社區需委外辦理之各項基礎建設工程均列入一般性設區基礎建設之範圍。

第十五條 一般性提案辦理程序

為提高案件的執行效率,保持社區建設的動力,對於一般性的提案,除可在委員會開會時提交委員會審查外,若在非委員會開會期間,得以下列之方案辦理。
一、相關委員或提案人依提案內容填寫一般性提案委員意向徵詢書(附件十六)。
二、一般性提案委員意向徵詢書填寫後,由提案人具名送交管理中心,將徵詢書以當面或投遞信箱的方式通知所有的委員。若採購的金額高於新台幣十萬元,低於新台幣二十萬時,僅量以提交委員會的方式辦理,若要採用意向徵詢方式辦理時,意向徵詢書除委員外,亦必須同時交付各棟代表辦理徵詢。
三、委員或代表收到意向徵詢書後,必須明確的勾選同意、不同意或有條件式同意。若勾選有條件式同意時,必須同意註明同意條件,若未註明同意條件則視為同意票。
四、有條件式同意票,承辦委員均須詳閱條件並具名,若承辦委員認為該條件可納入辦理時,則視為同意票,否則即為反對票。
五、意向書各委員代表一律必須繳回,若未繳回即視為同意,事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意向徵詢書發出後於一週內回收,統計票數,必須超過發出數量2/3以上同意才可辦理。
七、意向徵詢書統計規定:
勾選項目同意不同意有條件式同意無法判定未繳回
可接受不可接受未註明
判定同意票
反對票
廢票
八、經過委員意向徵詢後,若反對票高於同意票,但提案委員仍認為必須辦理時,則必後將提案交由管委會決議,若決議仍不通過,則在提案委員任期內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辦理相關的提案。

第十六條 一般性提案之核決權限規定

一般性提案的核決權限規定如下:
 承辦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委員會決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2000元(含)以下     
2000元~5000元   
5000元~10000元  
10000~50000元 
5萬以上~50萬以下
50萬以上
符號說明:○:審核,△備案,□核決

第十七條 核決權限金額總量限制規範

一、一般性提案之提案委員,若提案動支金額在個人核決權範圍內時,均應受此條件之規範。
二、一般性提案的核決權限內,於任期中可動用金額總數規範:
職務別承辦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
可動用金額總計50,000150,000250,000500,000

第十八條 一般性基礎建設工程付款辦理及簽核流程說明

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以上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增修及公告實施。

附件

附件14

辦公事務用品需求清單

附件15

庫存品庫存清冊

附件16

一般性提案委員意向徵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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