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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中和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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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修訂次別:0代表第一次公告)

修訂次別:3 通過日期:2025-04-01
通過單位:第24屆管理委員會公告試行
修訂次別:2 通過日期:2013-12-22
通過單位:第1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紅色字體為最近一次修訂之條文

🔵 藍色字體為公告試行待區大追認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本停車場依法作為急難、防空避難及停車使用。

第二條

為有效管理維持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人員,車輛安全與秩序維護車場使用權力,特訂立本辦法,以資社區住戶、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並作為社區管理中心遂行社區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二章 停車場使用用途

第三條

本停車場提供以下用途使用:
一、供承購或承租停車位者使用。
二、訪客收費臨時停車。
三、裝修工程車輛之指定臨時停車。
四、本社區住戶之機車指定停放。

第四條

本社區(側門一)大門外兩側各規劃二位,殘障機車車位供給殘障住戶車專用,其他車輛勿佔用。

第三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各業主、住戶應無條件配合管理中心進行車籍管理資料之建立。
凡停放於本社區停車場之車輛,車位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均應填寫車輛管制表,(如附件二)交管理中心存查,若有異動,亦應主動至社區管理中心辦理異動登記。

第六條

本停車場規劃三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一、住戶專用汽車停車區
住戶專用汽車停車區,供承購或承租停車位之社區住戶專用。
二、住戶專用機車停車區
已向社區管理中心、註冊登記賦予車位編號後之住戶機車,始准予停放於機車停車區,其他區域禁止隨意停放,若違規同時停放兩部車將依本停車場相關辦法處理。
三、收費臨時停車區
提供訪客停放之臨時停車區。

第七條

車道入口哨管制車輛進出,並執行安全過濾檢查及登記換證後放行。

第八條

車輛進入停車場遵守交通規則,開頭燈減速慢行,並遵照哨衛警指揮、警示燈號誌及地面標示線行進。

第九條

汽車停放以一車一位為限,為免停車位遭他人佔用、誤停增加管理困擾,各停車位懸掛車號吊牌或地面漆上用戶車號,如車號變更,請立即通知社區管理中心。

第十條

汽車應停放於所屬車位或指定車位,為維護住戶專屬車位權益,如有違規被佔用情事,經查獲或檢舉,社區管理中心將依據住戶規約執行,違規車輛應遵本停車場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遇空襲或緊急狀況時,依法停車場應優先開放作為防空避難使用,屆時由社區管理中心負責統籌支配。

第十二條

車位所有權人不得私自變更車位之原狀及用途,如設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裝設柵欄、鐵鍊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險或髒亂物品,以維持停車場地之通暢、安全及衛生。

第十三條

住戶報廢之汽(機)車不可隨意棄置於停車場內,應通知社區管理中心協助處理,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且其衍生之費用,由住戶負擔。

第十四條

車位所有權人如將車位轉讓或出租(限社區住戶)後,應親洽社區管理中心辦理,承購(租)戶須憑權狀影本、租賃或買賣契約、原發停車證換領新證,以便納入管理。

第十五條

車位所有權人附屬機車位使用權得予以出租,出租對象限為社區住戶。使用權出租後承租戶憑租賃契約至管理中心以自費方式購買相容型機車eTAG後再辦理登錄。

第十六條

因地下停車場樓地板防水性不佳,積水會向下樓層滲漏,因此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准許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保持場地乾爽,若不遵守規定沖洗車輛造成他人車損,由行為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停車場停放之車輛若發生故障或車輛於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並即刻通知社區管理中心。車主須延請修車廠派技工前來檢修,並應親赴大門口會同辦理換證並引導進入停車處,全程陪同至完成修護,並在場地恢復原狀後,始能離開。

第十八條

凡違反或侵害本規定事項者,由社區管理中心視情節斟酌處理;若情況緊急或事態嚴重時,得逕行排除障礙或暫時限制車輛進出。

第十九條

車位所有人不論有無停車,每月需繳納停車場清潔費管理費,管理費之訂定與收取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辦理。

第二十條

社區車輛之停車證限申請當車使用,禁止轉借他人或用於不同車輛,如遺失或損毀,請立即向社區管理中心辦理撤銷,重新申請,如有謊報遺失或延誤掛失致不明車輛闖入,依私闖私人財產及民刑法侵佔罪依法告發,並追究原持卡(證)人。

第二十一條

本停車場除緊急避難及車位所有權人於停車格範圍內停放機車、腳踏車不在此限外,不得私自安裝或堆置任何物品等作停車以外之用途,否則一律清除。

第二十二條

裝潢、搬家或施工車裝卸貨依照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搬家車和屋主需繳清積欠之管理費用始得離開,請至社區管理中心、辦好手續,領取放行條。

第四章 安全規定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內嚴禁喧嘩、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汽機車輛進入停車場後,一律須開啟大燈並且使用近光燈,最大行車速限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策安全。如因超速造成交通意外事故,肇事者除依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須負人、車生命財產之完全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緊急出口車道、防火鐵捲門下方、防火門前後、消防箱、滅火器前、各棟地下室出入口及劃設紅線之位置應保持暢通不得堆置雜物且嚴禁停車,俾利急情況時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救難車輛通行。遇有事故發生因違停造成社區或其他住戶財產損失,其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違規車輛將徑行拍照後予以移置,若因移置過程中造成車損不得要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

停車設施損壞或機械停車位之機械操作不良,請立即通知管理人員處理。

第二十七條

請勿在停車場內抽煙,嚼檳榔、車內垃圾及煙蒂丟棄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維持環境整潔。煙蒂、火柴等應確認己完全熄滅,方能丟棄,以免造成災害。

第二十八條

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保養用油或其他揮發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漬油等,並嚴禁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放。停車場使用人之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得徵詢委員會派員配合檢查,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否則須立刻將車輛駛離社區,以防災害。

第二十九條

停車場內車輛請勿長時間怠速暖車及急踩油門,以免污染空氣,產生噪音,影響健康。

第三十條

停車時請車頭儘量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可避免倒車時,因為視線不佳發生事故外,另基於大部份車輛前低後高的設計方式,保全管理人員巡檢時從車頭前方較易發現車內是否有異狀。

第三十一條

為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十二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眷屬請妥善照顧,以免發生危險。嚴禁三輪車、腳踏車進入停車場,以維護人、車之安全。

第三十二條

在停車場內實施清潔保養或貨物裝卸,請將所遺留之垃圾或雜物清理乾淨,以保持車場整潔。車輛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問題之情況,住戶發現後應儘速通知服務中心派員協助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式高度較高之車輛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車主應主負賠償之責任,貨車進入卸貨區後請儘速裝卸後離開,業主應全程監督要求保持場地清潔及安全,如需較久停留,請業主向社區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停車場內之各項設備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保管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生危險。

第五章 機械式停車位管理細則

第三十五條

雙層昇降移動式停車設備限停轎車,其他車種請自行注意車輛高度,若因個人車輛之問題造成機械停車設備、公共管線(消防、給水、配電…等)、其他車輛或任何公安意外之損失,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停車時請注重車長度,重量,寬度,並收天線,乘車人員一律下車,不可停留車內,操作機械停車按鍵時,請先檢查車輛、人員及物品,一切無誤,始可操作機械按鈕,操作完畢後,待機械車位固定後,始可離開以避免任何意外事故發生,否則責任自負。

第三十七條

操作時如有發現警示燈閃爍,表示設備異常,請先檢查車輛設備及停車固定位之異常原因,在末排除故障前,請勿操作,如有必要請連絡社區管理中心機電組檢查。操作中若發現異常,請即刻按下緊急開關,待故障排除後始可複歸緊急開關。

第三十八條

為確保使用者安全,及財務保障,機械式停車位使用人應確實了解及明白操作及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每月繳交之車位管理費為每月之維護保養費用新台幣壹佰元整及清潔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第四十條

機械車位維護保養工作委由委員會尋找合格之專業廠商辦理,相關之維護費用由機械車位專戶中支出。
機械車位維護合約副本應同時送達所有機械車位所有權人留存。

第四十一條

一、機械車位所有權人繳交之維護保養費用依實收金額提撥至機械車位專戶,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
二、管理委員會得視機械車位專戶現有存款金額,由社區臨時停車收入中按月提撥(或不提撥)一定比例的金額,協助補充機械車位保養費用,提撥比例授權管理委員會以委員會會議決議方式逕行適當調整。
三、當社區臨停車位不論因任何因素無法繼續使用,造成沒有臨停收入來源時,委員會不須先行告知即可立即停止提撥補充機械車位保養費。
四、械械車位專戶內之存款在不足以支付維護保養費用時,以調每月高維護保養費用或由全體機械車位所有權人繳付一定金額之維護費用後存至專戶中使用。
五、若有重大維修事項,且須支出費用已達專戶40%以上時,或維修範圍為全部機械車位時,由全體機械車位所有權人共同分擔費用。
六、如果維修區域僅限於同一機械車位連動範圍時,則由該連動區域之車位所有權人共同分擔之。

第六章 輪替車位及附屬機車位管理細則

第四十二條

車位所有權人有二部汽車需輪流停放於停車位時,可向社區管理中心辦理輪替使用車位登記,每一車位最多可登記二部汽車,且必須是車位所有權人本人或同住親屬之汽車才可辦理登記。
登記輪替停車的車輛若有違反規定或造成損失,區分所有權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出租之停車位不得申請輪替車位登記。

第四十三條

欲辦理輪替車位之車位所有權人,請檢具車位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至管理中心填具申請表及履約承諾書後(如附件三),交安全委員審核,安全委員核准後應交監察委員備案,再由管理中心通知申請人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即可領取第二張停車卡及停車證。

第四十四條

登記為輪替車位之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同時停放二部車於地下停車場之中,且停放之車輛與停車證登記之車號必須相符,若違反規定依本辦法第十四章權利與義務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登記輪替車位之清潔管理費依照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可登記車輛數,每車每月加收新台幣壹佰元整,且須併同於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中一併繳納不得分開繳納。

第七章 車位所有權人機車停放管理

第四十六條

汽車車位所有人得在自己所屬車位內可停放二部機車。

第四十七條

附屬機車位位置原則上規定為停車格前緣二端延伸至車道線以內的空間(即各車位所有權人之停車格範圍內),停放機車時不得超越此範圍。若有超過,社區管理中心可立即要求不得停放機車。

第四十八條

停放於附屬機車位的機車限定必須為停車位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同住之親屬或合法承租附屬機車位使用權人所有,且須張貼停車證於機車前方明顯位置處。未張貼停車證視同無證停車處理。
附屬機車停車證以不同格式、顏色或其他可明辨之方式區分第一部機車與第二部機車。機械停車位之附屬機車停車證不論是第一或第二部均使用第二部機車之識別證。

第八章 貨物裝卸停車管理細則

第四十九條

裝卸貨物採短時間暫停裝卸原則以避免佔用車道。

第五十條

裝卸貨物車輛於進入車道時應注意限高標誌,因裝卸貨物造成他車或公共設施之毀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貨物不可久置卸貨區,應儘速完成裝卸並清理四周環境,由管理人員檢查無破壞及污染後駛離現場。

第五十二條

凡運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時需憑社區管理中心核發之放行條始可放行,管理人員為安全需要可對車內貨物及行李實施檢查。

第五十三條

郵件配送、緊急救護車輛及用戶遷入或遷出時可專案向社區管理中心申請不限時間專用裝卸貨區。

第九章 訪客收費臨時停車管理細則

第五十四條

一、訪客車輛先到新生車道哨辦理臨時停車手續,辦理臨停訪客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敘明拜訪戶號及連絡用的手機號碼,在完成臨時停車電腦系統登錄並取得臨時停車證後才可入場,並依指定的停車位停妥車輛。
二、因車輛隔熱紙易造成臨時停車證識別困難,故臨時停車證不可放置於車內駕駛台上方,必須放置於前或後擋風玻璃外,以雨刷夾住或停車證所附的吸盤妥適放置以利管理人員能快速識別。
三、離開時繳回臨時停車證並依臨時停車電腦系統顯示繳費金額完成繳費後,始得取回代管之個人證件並離場。
四、一經發現停放車輛未依規定辦理臨時停車時,將依發現當日零時起算收取臨時停車費用。

第五十五條

臨時停車依車位型態採以下方式計費:
一、平面車位,每小時收費20元,停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費,停車超過1小時以上,以每30分鐘10元計費,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二、機械車位,每小時收費10元,停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費,停車超過1小時以上,以每30分鐘5元計費,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
三、機械車位臨時停車時間在19:00後至次日07:00前的停車費可享85折優惠,但若停車總時數超過50小時,優惠將予以取消,停車期間全時段均改採一般費率收費。
四、平面車位不提供優惠停車時段。

第五十六條

社區公共工程施工車輛,可於施工前由管理中心向委員會報備,並經委員會同意後才可免費使用臨時停車位,但仍須於每日進場時至新生車道哨辦理臨停登記,取得臨時停車證後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懸掛臨時停車證,未依規定懸掛臨時停車證將取消免費停車權利並按規定收費。

第五十七條

一、社區住戶如有搬遷或大型貨物需要進入停車場臨時停車的需求,可事先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必須事先完成登記才可享有1小時免費停車及第2小時起以30分鐘計費優惠,如未事先完成登記,則依照一般費率收費。
二、搬遷或送貨車輛須於進場時至新生車道哨辦理臨停登記,取得臨時停車證後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懸掛臨時停車證。
三、停車位置請依車道哨人員指示,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人員進出。

第五十八條

一、社區保姆如有受托育幼兒父母車輛須進入地下停車場臨時停車接送幼兒,須事先填妥申請書交由社區保姆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管理中心完成登錄後,列印製作專用臨時停車證及托育幼兒臨停協議書,協議書必須由幼兒父母親自簽名後繳回管理中心才可進入臨時停車。
二、辦理臨停申請之車輛必須繳交材料製作工本費150元/車。
三、辦理車道eTAG識別進出須付費購買社區eTAG識別貼紙。
四、接送幼兒的車輛入場後應儘速離場,地下停車場不另提供停車位置,請自行尋找安全且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人員進出的位置停車。停車時間以30分鐘為限,最長不得超過40分鐘,超時依照臨時停車收費。
五、接送幼兒車輛停車嚴禁佔用其他車位所有權人車位,如有佔用其他車位所有權人車位的情事,將立即取消進場停車的資格。
六、入場車輛需依照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懸掛臨時停車證,未依規定懸掛,將強制收回臨時停車證禁止入場。
七、當幼兒終止受托時,社區保姆須負責繳回已發出的臨時停車證,如未依規定繳回,三個月內禁止社區保姆申請受托幼兒接送臨時停車證。
八、為避免申請車輛過多影響地下停車場停車秩序,管理委員會保留管制臨時停車證數量之權利。
九、如幼兒接送進入停車場臨時停車的車輛已造成影響停車秩序,管理委員會得隨時公告終止幼兒接送進入臨時停車規定。

第五十九條

除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之免收、減收或優惠規定外,凡車輛停放於臨時停車位就必須依照臨時停車收費規定繳費,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或管理委員會決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收費費率或免予收費,如有違反規定委員會將追究相關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本章各條文之相關規定,在社區規劃訪客臨時停車區後立即適用。

第十章 證件核發及費用

第六十一條

每一車位之承購戶由社區管理中心免費發給停車證乙張,供車輛進出停車場。

第六十二條

停車場出入感應卡之申請、補發、掛失等相關規定,均依「門禁磁卡管理」之各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進入停車場之車輛,均應共同遵守本管理辦法,違規之權利人、使用人及車輛所有權人均同意下列條款之罰則,以符合權利與義務之公平正義原則。

第六十四條

車輛憑門禁感應卡及停車證(貼於擋風玻璃明顯處)進出大門車道。未張貼停車證之車輛視同無證停車,依本辦法第六十一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凡有下列違規情事,經取締後,科處罰金:
一、未對位停車或一位停二車。
二、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三、未停放於指定車格內。
四、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五、車道上並排或逆向停車。
六、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第六十六條

凡違規之車輛,社區管理中心依具體事證照相存證後輕者處罰金如下:機車:一次1000至3000元,汽車:一次1000至5000元,且得連續處罰,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事項,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處罰金額新台幣肆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七條

如發現偽造停車證者,或私自複製停車感應卡使用者,社區管理中心得鎖車,送警究辦並罰款一萬元,所得款項充作管理基金。

第六十八條

車位所有權人或權利使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者,管委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輕者處罰金1000至5000元,重者管委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處罰金額新台幣肆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使用人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使用人為租用人,應由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使用人為受僱用人者,應由僱用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

車位所有權人或權利使用人若違反本停車場管理辦法,因而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份則訴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條

登記輪替車位之使用人,若有以下情事:
一、同時停放二部車於地下停車場中。
二、停放未登記的車輛於車位中。(若為訪客車輛,且原登記的車輛均未使用停車位時,須事先知會社區管理中心。)
三、停放之車輛未放置停車證或與停車證登記之車號不符時。一律依違約處理,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註銷一張停車磁卡,且終止申請輪替車位權利一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以上實施細則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增修及公告實施,並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辦理追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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