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通則
第一條
社區門禁系統之管理以資訊委員及保全委員為職責委員,資訊委員主要負責系統軟硬體的運作,保全委員負責門禁管制之執行與監督。
第二條
門禁系統攸關社區安全由主任委員直接統籌管理,主任委員得授權指定相關委員或由資訊委員及保全委員共同擔任權責委員。
第三條
社區門禁系統全區卡(以下簡稱全區卡)必須建立門禁系統全區卡管制一覽表(以下簡稱管制表),管制表中應記錄卡號、使用別、持用人、持用人簽名欄與領用日期欄。
第四條
管理中心必須隨時確認管制表記載之全區卡數量與門禁系統電腦中之數量相符,若有不符應立即反應至權責委員進行調查與調整,並將結果利用委員會月會時提出報告。
第二章 全區卡用途與對象
第五條
管理中心總幹事、幹事及行政會計各持有一個(合計三個),若有人員異動時應列入交接。
第六條
社區保全人員中控室二個、其他各哨所一個(合計五個),保全人員交班時列為交班交接物品項目。
第七條
清潔人員製作五個(得視清潔人員人數調整數量),放置於中正路中控中心,上班打卡後領用,下班時繳回中控中心保管不得攜回。
第八條
送貨人員臨時進出備用一個,置於郵務哨。
第九條
為因應社區合約廠商設備維護之需要,製作六個公務專用全區卡,置於中正路中控中心保管,此全區卡僅限與社區有合約關係之合作廠商得辦理借用外,不得借用予不符規定之人員。
第十條
社區委員會之委員若有需要得將自用之卡片申請登錄成全區卡使用(每位委員只可以申請一張),此卡限定委員本人使用,嚴禁借予他人使用,若有發現委員登記之全區卡借予他人使用,除立即刪卡外,必要時委員會應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委員登錄之全區卡僅限於任期內有效,管理中心應於每年12月31日清查委員資格後當天21點前完成不符持用資格之委員卡片回復為一般卡之作業。
第十二條 全區卡之用途與使用對象以上述條文為限。若確有使用上之需要時,由管理中心填具全區卡使用需求單提報權責委員審核同意後,經監察委員、行政副主委、主任委員同意後始得製作發放。
第三章 全區卡管制
第十三條
全區卡相關申請/需求表單與管制表應統一合併置於同一文件夾中保存以利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每年二、五、八及十一月份委員會月會,管理中心應提供管制卡與門禁系統電腦中之全區卡記錄提交全體委員備查與核對。
第十五條
本辦法依社區規約規定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與公告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即視為社區規約之一部份,相關條文之修訂授權委員會先行修訂與實施,且委員會必須提交當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或追認後始為有效,未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或追認者一律無效,管理委員會必須立即終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