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有致電三通 未接通 請回電我們需要請工程人員現勘貴戶
社區電話8227-5509 簡總幹事 或陳副總幹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依據社區規約
第2條 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第3款,第5款第(1)項
3.本社區各棟建築物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設置廣告物或其他構造物。
5.本社區住戶得於其專有部分之窗戶、陽台等開口部分裝設鋁窗,但不得突出專有部分之外,鋁窗之規格、顏色及式樣由社管理委員會決議。
(1)住戶一旦陽台增設鋁窗後,陽台即視為專有部分,日後陽台若有滲水、漏水等問題,住戶應當需自行負修繕之責。
第11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第3款,第4項
3.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4)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0403地震處理
113年04月03日地震對社區造成之建物共用部份損壞修繕,管理委員會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及社區規約第2條、第11條之規定,於第24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通過後執行。
因0403地震造成社區共用建物的損壞部份很多,第24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撥付執行的預算並不足以完成所有共用建物的修繕,管理委員只能先就緊急、有公安疑慮、有明顯破損的部份進行修繕。
另預計在第二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將會提出第二期修繕工程執行預算,但仍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規定,辦理共用建物部份的修繕工程,對於住戶專有部份並非管理委員會執行範圍。
您提出的問題:詢問地震導致外牆滲漏水至室內,修繕能請管委會協助修繕嗎?
委員會前段時間已有請管理中心人員前往確認拍照存證。此照片比較能反應整體位置,確認此部份為專有部份,並非共用部份的範圍。
如要聘請專業廠商勘驗必須支付相關費用,因屬於住戶專有部份,非共用建物委員會無權辦理聘請專業廠商勘驗及費用的支付。
管理委員會將會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共用建物部份統一修繕工程,但無法針對您提出的住家(專有)內部位置提供修繕,至於在共用建物修繕完成後,是否就會對您住家的問題有良性的改善,這就不是委員會可以掌握,但委員會一定會盡最大的努力要求負責共用建物修繕廠商的施工品質。